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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
【字号: 】      【复制链接】      【转发】      【纠错】      【打印】   【关闭】       2023年04月12日    
  第一章  总 则
  第一条  为规范公司信访事项办理工作,提升办理质量、效率和公信力,切实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,确保公司改革发展大局稳定,根据《信访工作条例》、《湖北省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则(试行)》以及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本公司实际,特制定本规则。
  第二条  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;
  (一)坚持党委统一领导,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、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;
  (二)坚持以人为本,实事求是;
  (三)坚持依法、及时、就地解决问题,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、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、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、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;
  (四)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,排查风险隐患,着力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,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、化解在萌芽状态;
  (五)坚持首办责任制,公开透明、方便群众,接受监督。
  第二章  信访工作体制
  第三条  成立以公司党委书记、总经理为组长、公司班子成员、各部室负责人参加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,全面领导、研究决策化解本系统的信访问题。
  第四条  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信访工作,科学民主决策、依法履行职责,组织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,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,研究解决政策性、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。
  第五条  内设信访室,负责日常信访接待工作。
  第三章  信访工作职责
  第六条  坚持主要领导、班子成员常态化开门接访,各部室全员接访,随访随接。耐心倾听信访人意见、建议和诉求,对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,事事有结果。
  坚持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、集中民智、维护民利、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,围绕处理改革改制遗留问题,依法依规及时就地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合理诉求。注重源头预防,夯实基层基础,加强法治建设,健全化解机制,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、系统性、针对性。
  第七条  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信访工作责任
  (一)组织领导推动本系统贯彻落实中央、省、市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,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,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,阅办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、随访随接及下访,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。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,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室和人员联合接待研判,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。
  (二)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,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,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履行职责,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,及时稳妥处置集体上访,防止发生群体性、偏激性事件。
  (三)规范信访事项网上网下办理,各职能部室、下属单位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及时就地化解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,努力做到不发生越级上访行为。
  (四)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信访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要紧急信访信息,及时回应舆情。
  第八条  信访室工作责任。
  (一)受理信访人的来信、来访,转送上级组织或领导转办、批办的信访事项,在湖北省阳光信访工作平台、智慧信访工作平台上办理相应工作。
  (二)做好与市信访局及相关单位信访部门的汇报和沟通,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、交流信访工作信息、经验。
  (三)向信访人宣传法律、法规及有关规定。
  (四)向有关责任部室或单位转办、交办、督办信访事项。
  (五)需要处理的其他信访工作。
  第九条  公司机关工作人员责任:在处理信访事项全过程,恪尽职守、秉公办事,追根溯源、实事求是,宣传法规,教育疏导、按期办结。
  (一)热情接待信访群众,耐心倾听群众诉求。
  (二)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。
  (三)及时报告重要紧急信访信息。
  (四)严格遵守保密规定。
  第四章  信访事项的受理
  第十条  公司信访部门或有关科室在收到信访事项后,能够当场告知的,应当当场告知;不能当场告知的,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,但信访人的姓名(名称)、住址不清的除外。
  对上级机关、单位转送、交办的信访事项,属于本公司职责范围的,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;不属于本公司职责范围内的,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异议,详细说明理由。
  第十一条  对需要通过司法机关处理、仲裁、申诉、行政复议、查处违法、违纪的信访事项,告知信访人向市有关部门提出。
  第十二条 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归属不清或涉及本公司多个部室的信访事项,应由信访室报公司主管领导决定。对超出本级处理权属的信访事项,应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和政策法律咨询工作,教育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,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。
  第十三条 信访人要求直接向公司领导反映问题的由经办部室协调解决。
  第十四条  信访人直接向公司其他职能科室提出的信访事项,如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应当直接受理,不得推诿敷衍、拖延;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,应告知信访人向主管部室或信访室提出。
  第十五条  受理信访部门对接待的信访事项,应认真进行登记,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姓名、住址、联系方式,请求、事实及理由等,并告知信访人的义务和权利。
  第十六条 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、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、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。
  第五章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与答复
  第十七条  办理信访事项按照“三到位一处理”原则,做到事实清楚,定性准确,手续完备,程序规范,材料齐全,处理意见落实,不得推诿,敷衍,拖延。
  第十八条  要坚持国家法律法规,市政府改制政策,各改制企业改制方案三者之间的有机衔接和统一。
  第十九条  要做好初信初访和日常接访工作,按照“预测走在预防前,预防走在调解前,调解走在激化前”的工作思路,有效防止因忽视此项工作而导致的重复访、越级访和群访。
 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办理时限,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;情况复杂的,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,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,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。
  第二十一条 认真调查取证,然后根据事实,依照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向信访人出具《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》,由信访人签署明确意见。
  第二十二条 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查,否则再次就同一诉求上访的,公司将不再受理。
  第二十三条  信访人对公司答复意见不服,但不能提供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、法规及政策依据,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,公司不再受理。
  第二十四条  公司相关部室对信访事项处理,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政策规定,分别做出以下处理:
  (一)诉求事实清楚,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的,予以解决;
  (二)诉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、法规及政策依据的,可以比照有关规定酌情处理;确实解决不了的,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,并视情况向上级部门反映;
  (三)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,不予解决,并做好解释工作。
  第二十五条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,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。公司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。
  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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